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和审计工作,规范全过程跟踪审计行为,提高我院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属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和直属部门的所有基建、维修及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维修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园林、信息网络等)全过程审计,是指对学院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全过程审计目的:真实合理反映工程造价,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院合法经济利益,促进干部队伍廉政建设。
第五条 审计工作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审计部门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审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其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三)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建筑行业的管理文件和规定。
(四)学校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五)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关招投标文件等。
第七条 单项工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将实行全过程审计,并按本办法具体执行:
(一)单项工程造价大于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维修工程,由学院审计部门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二)投资额在100万以上(含100万)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上级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全过程审计;投资额虽不足100万元,但工程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也可委托审计。
(三)工程造价未达到以上标准,但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书面提请,并经审计部门同意的工程也可实施全过程审计。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基建、维修项目审计监督程序
(一)10万元以上的较大项目,开工前,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立项报告、合同或协议、工程预算、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送审计部门预审。
(二)学院负责修缮工程的主管部门,年初应将编制的年度大型修缮工程计划报送审计部门,以便于安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凡计划变更或临时增加的施工计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计划报送学院审计部门。
(三)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编制决算,连同相关工程项目资料进行核对后一并报送主管部门。
(四)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验收,报送工程决算,并及时提供工程竣工决算资料。送达审计部门的全部资料及有关变更、签证手续,一般不予更改和补办,如确需更改和补办的,必须提交更改报告和补办报告,经送审单位领导同意签字盖章后,送交审计部门。
(五)审计部门依据工程管理部门送交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审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核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超过15日不进行核对的,视为同意工程结算审计结论,审计部门据此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六)工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依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进行工程造价结算。
第三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基建、维修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的各种手续、批件是否符合要求,工程项目资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基建工程项目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符合学院要求。
(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立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收费是否合理。
(三)审核项目投资估算。
第十条 基建、维修项目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工程设计对建设项目是否全面规划,是否清晰描述实施意图,设计质量和要求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功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是否实施了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
(二)审核设计招投标文件及设计合同。对设计招标文件的审核主要包括:内容的完整性,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对设计合同的审核主要包括:主体的合法性,收费的合理性,责、权、利及违约条款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并要强调对低劣设计质量的索赔问题。
(三)参加初步设计的审查会议。通过分析建筑经济指标,提供优化设计方面的咨询意见。
(四)审核施工图设计内容和设计概算,为学院确定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 基建、维修项目招投标阶段审计主要内容:
(一)检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检查招投标全过程程序的执行是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程序相符,检查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投标人入围、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
(二)审核招标文件。主要审核施工招标文件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等。审核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严密性,重点审核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办法、合同主要拟订条款。
(三)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拦标价。审核工程量清单中主要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清单项目描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明显漏项,拦标价是否预先控制及价格水平是否合理。
(四)审核招标答疑文件。审核文件内容表述是否准确、完整。
(五)根据审核情况出具招标文件审批意见书。
第十二条 基建、维修项目施工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施工合同。
主要审核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完整性,结算及价款调整条款的内容表述是否准确、完整。总价或单价包干合同的包干总价或包干单价须事前审计。施工合同拟定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完善后签订施工合同。
(二)审核主要隐蔽工程鉴证跟踪及工程验收。
1.对隐蔽工程,主要采取抽查的形式进行监督与鉴证。在封闭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监理和建设单位验收,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做好记录。如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材料不齐全,审计部门有权单方面审定造价。
2.工程验收主要包括: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
(三)检查主要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及工程材料的价格咨询。
1.审核甲方直接采购或认质认价的大宗材料、设备是否按规定组织招标,资格预审、入围名单确定以及招标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审核招投标文件及甲方直接采购的合同。
2.对于非招标确定的甲控乙供工程材料,根据工程管理部门的书面要求,按照学校确定的品牌、规格,提供价格方面的咨询意见。
(四)审核工程进度款。
主要审核: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将建设单位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虚报的现象,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扣回等。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施工单位按月报送工程进度报表,经监理审核并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由学院审计部门审签意见后,方可按有关程序办理财务支付手续。
(五)审核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
1.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对确实需要设计变更的,主要审核:是否符合设计变更的批准程序,变更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化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重大设计变更,尤其是指可能引起工程造价超出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的设计变更,必须事先按审批程序报批。
2.对工程签证的主要审核包括:是否符合工程签证的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或另做合理约定),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六)审核索赔费用。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积极做好索赔与反索赔的工作。
1.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重点跟踪,并及时提供相关咨询建议,以力求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工程管理部门一起及时处理索赔事件。
2.对于由施工单位的过错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和工期延误,积极协助工程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反索赔。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阶段。
(一)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审核验证应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和中标资料;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地质勘探报告和全套施工图纸;施工图会审纪要;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并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单位)的公章和负责人及预算员专用章;甲方直接供应设备、材料的清单和合同书;材料差价证明材料;全套设计变更图纸、工程签证单以及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决策程序的相关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质量验收合格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
(二)组织、安排现场勘测,核查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审计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对违反本办法及其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查出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院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凡经查实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