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旧站栏目-校纪校规-正文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2016-03-22 11:41  

                             陕师院党〔20153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推进院(系)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法治院(系),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及《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讨论、决定院(系)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系)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正副院长(主任)等人员组成;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党政主要领导也可确定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院(系)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起草等会务工作。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主任)共同召集。属于研究党建、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学生管理、群团、维稳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内容,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属于研究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及安全保卫等方面内容,由院长(主任)主持。其他归属范畴不明确的议题由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主任)协商确定主持人。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1.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院(系)贯彻落实的意见与措施。

2.研究制定院(系)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

3.研究院(系)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群团组织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稳定安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4.研究院(系)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5.研究院(系)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教职工与学生的奖惩决定,以及其他评优评先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6.研究确定院(系)各类专门委员会等组成人选方案;研究院(系)教学科研机构和岗位设置,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拟任人选,形成向学校呈报或备案的意见。

7.研究院(系)年度经费预算和收入、大额资金使用、大型设备采购、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办学资源调配方案等重要事项,以及相关事项资料建档归档工作。通报院(系)财务收支等情况。

8.研究院(系)招生就业工作,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以及国际交流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9.其他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确定

第八条  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第九条  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第十条  议题确定后,由会议秘书通知会议,并将有关材料提前送达相关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重大议题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之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采用“一事一议”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并将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意见提交集体讨论,协商一致,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讨论决定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秘书须在会后两天内拟定会议纪要,交主持人审定后签发至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并根据议题内容抄送相关人员。会议纪要连同会议原始记录材料必须存档。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除需要保密的决定、决议外,根据院(系)务公开的要求,应通过一定形式向全院(系)教职工和学生通报。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会者,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七条  凡议事过程中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关系等的利益相关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维护班子团结,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涉及保密的内容。如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决定决议执行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院(系)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组织落实,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党政联席会未做出新的决定和决议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的,应及时召开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将定期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列为党建评估重要内容和干部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各院(系)要认真开展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年度自查,并自觉接受学校党委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长期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参加、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的班子成员,不落实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制度的院(系),学校相关部门将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根据对工作造成的影响程度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四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十五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委员会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20151116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