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师院党〔2016〕8号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5〕42号)和省委、省委高教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要符合把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各级别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校党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处科级干部。
第五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实绩突出。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爱岗敬业,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任处科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且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正处级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初任正处级职务不超过50周岁;初任副处级职务不超过45周岁。
(二)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副科级任职经历。初任正科级职务不超过40周岁;初任副科级职务不超过35周岁。
(三)新提任的处科级干部,应当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提任院(系)院长(主任)职务,一般应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和研究生学历且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提任院(系)业务副院长(副主任)职务,应具有副教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研究生学历且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提任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学科建设与科研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教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研究生学历、硕士或以上学位。提任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图书馆、学报编辑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研究生学历、硕士或以上学位。
在后勤、保卫等学校认定的特殊岗位工作的干部,若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后勤服务集团内设机构和实体的科级干部由其结合实际需要进行聘任,学校对科级干部职数进行核定,实行任前审批和任后备案制度。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的干部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同时一般应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五)新进人员(学校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或上级组织派来我校工作的干部除外)提任处科级职务,必须具有在我校工作两年以上工龄。
(六)新提任的处科级干部应当经过校级以上党校或党委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九)处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动 议
第八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处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岗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条 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 处级干部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校党委召开的书记专题会议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
(一)选拔院(系)处级干部,参加推荐的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的全体教职工;
(二)选拔机关、培训和教辅、后勤等单位的处级干部,参加推荐的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和工作联系较多的单位负责人;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选拔推荐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会同其所在单位,参照民主推荐处级干部程序和范围组织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第十六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学校党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七条 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年度考核、届满考核、无任用推荐、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由党委组织部提出考察对象初步名单,经校党委召开的书记专题会议进行充分酝酿后,确定考察对象。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考察对象可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九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结果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考察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依据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情况。
突出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察。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工作实绩考察。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本单位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和落实不力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党委组织部组织成立考察组,并在充分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做出评价;
(五)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干部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
考察科级职务拟任人选,由党委组织部会同其拟任单位,参照上述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考察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
(一)主管、分管或联系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校领导;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及教职工;考察对象涉及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党委组织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二)民主党派成员为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所在民主党派负责人的意见;非中共党员为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须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经校党委批准,可以进行核实;经查凡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考察处科级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及年度考核等情况。
提任处科级职务还需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供廉政鉴定。
第二十五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提交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通过校党委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科级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校党委有关领导、拟任单位领导班子充分酝酿。
第二十七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
第二十九条 校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过校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成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一条 任职采用选任、委任、聘任的方式进行。各分党委、党总支、工会、共青团等的干部实行选任制;届中需要调整补充的,实行委任制。其他处科级干部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二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拟提拔任职干部,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况和理由。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一般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能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前谈话制度。对已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由校党委指派专人同本人进行任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校纪委进行廉政谈话。对已决定任用的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谈话或委托所在单位分党委、党总支主要领导或单位主要领导同本人谈话。
需要报上级审批或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五条 干部任职时间。委任制、聘任制干部的任职时间,自校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宣布任职决定和工作交接。处级干部的任职由有关校领导到任职单位宣布;科级干部的任职由党委组织部到任职单位宣布。任职干部的工作交接,应在宣布任职后七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正处级领导干部及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其他处科级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主持。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应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学校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学校内部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其他适用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党委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研究提出拟任人选方案;
(六)党委讨论决定;
(七)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任期、交流、回避和考核
第四十二条 实行干部职务任期和交流轮岗制度。
(一)聘(委)任制干部每届任期为3年(包括试用期)。领导班子的任期以正职的任期为准。处科级干部可在同一单位同一职务上连续任职两个任期。任满两个任期的一般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原则上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在组织、人事、财务、国资、招生、基建等岗位上担任处级职务的干部,任满两个任期的必须交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者,给予免职或降职使用,并在一年之内不得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
(二)院(系)行政班子每届任期3年(包括试用期),可以连任连聘,原则上在同一领导职位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个任期,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在行政班子换届时,行政正职任满两届的,不再进入新一届院(系)行政班子;行政副职任满两届或连续任职超过六年的,不再进入新一届院(系)行政班子担任同一职务。对个别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院(系)的行政正职,因工作需要,在同一职位上的任期可延长1-2年。副院长(副主任)由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兼任的,任期按院(系)分党委、党总支任期执行。
(三)应加强机关与基层、党务与行政干部之间的交流,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岗位锻炼。
(四)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轮岗交流。
(五)实行选任制的处级领导干部,任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任期届满后,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四条 对处科级干部,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处科级干部的考核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十章 调整、免职、解聘、辞职、降职
第四十五条 处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调整、免职或解聘:
(一)达到规定任职年龄界限或者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处级领导干部换届时不能任满一年或年满57周岁,转任同级调研员;科级干部换届时不能任满一年或年满50周岁,须免去现职,转任主任(副主任)科员。聘用在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处级干部,免去现职后必须回到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二)辞职或者调出的。
(三)违犯党纪国法受到有关部门或学校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学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影响。
(五)拒不执行学校的决定、决议,致使工作受到影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非经学校批准或选派,离职学习、工作一年以上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九)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科级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降职、降级制度。处科级干部在年度考核或民主测评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执行学校重大关键任务不力的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或降级使用。降职、降级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降职、降级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九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任用的处科级干部,如无特殊情况,必须按要求的时间报到。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免职或解聘、降职、降级使用。
第五十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各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应向学校党委会专题报告年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新提拔的处科级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第五十二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五十三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干部工作纪律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与纪委、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中共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