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正、副处级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因私申请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原则上,同一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作时间内不得同时出行。
第四条 处级干部在境外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第五条 严禁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因私出国( 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的,应提前三个月通过因公渠道办理相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仅限于旅游、探亲和处理其它个人事务,旅游、探亲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处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各党总支、党支部督促所辖干部按规定及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七条 处级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含因私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其他因私出国出境证件),须由本人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表》(见附表1),经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分管校领导和党委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按有关程序办理。申办好后10天内,申办人要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并将证件交党委组织部保管。
第八条 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新任职处级干部,应当在学校任命发布后10日内,将证件交党委组织部,并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处级干部首次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表》(见附表2)。
第九条 处级干部如需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处级干部领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表》(见附表3),经所在单位审签同意后到党委组织部办理领用手续,回国(境)后10日内交回党委组织部保管。
如因事未能出国(境)的,应在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保管;如因丢失不能按时交回的,本人应及时做出书面说明,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失手续。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未交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的,由党委组织部责令限期上交;对于拒不上交的,由党委组织部报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要切实履行职责,妥善管理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和更新干部因私出国(境)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的处级干部,学校党委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干部被免去处级职务(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后,党委组织部应及时退还其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三条 根据党管人才原则,学校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时,参照本办法,应在党委组织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若上级单位出台新的管理文件或政策解释,学校将按新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