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
廉政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试行)
陕师院党〔2015〕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促进干部勤政廉政,确保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学校任命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廉政谈话和函询,本着预防为主、教育为先的原则,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避免小问题酿成大错误。
第二章 廉政谈话的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包括约谈、教育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类型。
(一)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不定期的约谈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
1.沟通、交流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2.沟通、交流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情况;
3.沟通、交流本单位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执行情况;
4.了解掌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对配偶、子女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
5.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其它需要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的问题。
(二)干部担任新职务上岗之前,均应对其进行教育谈话。教育谈话坚持正面教育为主、预防提醒为主、事前监督为主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提出廉洁自律的具体要求;
2.结合不同领导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
3.强调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要求严格执行并自觉接受监督。
(三)由信访、案件查处或其它渠道反映的涉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提醒谈话主要是提醒、打招呼和听取干部本人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群众反映,要求干部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或说明;
2.提醒干部对有关问题加以注意,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防止出现问题;
3.谈话对象对提醒的问题及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
(四)按照《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属于学校决定采取诫勉谈话问责处理的干部,应接受诫勉谈话。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
2.谈话对象就错误和批评表明态度;
3.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认识报告,并就今后防范类似错误提出具体措施。
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程序:
(一)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约谈由学校党委、纪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实施。约谈可以是单个约谈,也可以是集体约谈。
(二)教育谈话在干部担任新职务之前,由学校纪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
(三)提醒谈话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指派二名纪检干部共同实施,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需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字。
(四)诫勉谈话由学校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问责处理决定指派专人实施。纪委(监察处)要跟踪监督诫勉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
(五)提醒谈话的有关材料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留存。诫勉谈话的有关材料由纪委(监察处)负责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函询的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对群众反映的党政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遵守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学校纪委可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 函询的程序:
(一)函询对象由纪委(监察处)提出函询建议,报纪委书记批准;
(二)采取组织函询形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三)函询对象在收到组织函询的10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并征得纪委(监察处)同意。对无故不回复的,应责令尽快回复;
(四)党政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纪委(监察处)留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学校党政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结果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九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