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旧站栏目-校纪校规-正文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
2014-06-03 16:09  

(陕师院党〔2014〕28号     2014年5月30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意识和党纪、政纪、法纪观念,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促进廉洁从业,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陕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市(区)、县(市、区)管理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由校党委领导,学校成立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党委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党委宣传部部长、监察处处长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校拟任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条  参加考试的对象为全校拟提拔任用为副科级及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考试内容包括:

(一)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考试范围

 1. 党内廉政法规

(1) 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要求。

(2)党内法规中各项纪律要求及纪律处分方面的条规;党内监督方面的条规。

(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规定。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

(5)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应当掌握的党纪条规和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2. 法律法规

(1)法律法规涉及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

(2)行政纪律及纪律处分、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

(3)政府颁布的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

(4)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的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二)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廉政考试内容,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为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一般在任职公示期限内进行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五条  考试复习一般以个人自学为主,也可根据需要,在考试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统一集中学习辅导。

第六条  考试实行集中组织、单人单座的形式,考试一般采取开卷方式进行,根据需要也可实行闭卷考试。

第七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行百分制,考试题型一般分为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简答题和论述题五大类。考试题型及结构为:选择题10个小题(各2分);填空题5个小题(各2分);判断题5个小题(各2分);简答题4个小题(各10分);论述题1个(20分)。满分100分;开卷考试成绩80分及以上为合格,闭卷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合格。

第八条  参加考试程序为:

(一)通知参考人员。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具体参加考试人员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参考人员按时按要求参加考试。

(二)提取试题。考试前半天在试题库中随机提取试题。

(三)印制试卷。试题提取后,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领导小组安排专人监督印制试卷,试卷印好后现场密封。

(四)组织考试。设立专门考场,领导小组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组织考试。

(五)阅卷评分。阅卷工作分别设置阅卷岗位和复核岗位,实行集体评阅、流水作业方式进行,复核人员逐一复查已阅试卷,确保其严肃性。

第九条  关于考试结果的运用:

  (一)考试成绩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暂缓任用,半年内补考一次。

(二)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次任前廉政考试时进行,半年内若再无任前廉政考试,则单独安排补考;补考合格的,予以任用;补考仍不合格的,不予任用。

  (三)考试成绩存入参考人员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  关于考试工作纪律:

  (一)参考人员纪律。参考人员进入考场一律将通讯工具交监考人员保管,参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不得交头接耳、相互抄袭和走动;参考人员违纪被提出两次警告后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按零分记。

  (二)监考人员纪律。监考人员须认真监考,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监考期间不得吸烟、谈笑、阅读书报,不准与参考人员交谈试题;严禁营私舞弊,向参考人员提示、暗示或传递答案,违犯者按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惩处。

(三)阅卷人员纪律。试卷评阅人员存在篡改试卷和应考人员分数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四)工作人员纪律。工作人员在试卷的印制过程中,泄露试题范围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