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师院党〔2014〕23号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密切党群关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是指教师、学生、公民或组织采用书信、走访、电话、网络等方式,对学校所辖范围内涉及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检举、控告和提出申诉,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处理的活动。
进行检举、控告(以下简称举报)、提出申诉请求的个人或者组织,称为信访人;办理举报、申诉事项者,称为承办人。
第三条 信访举报办理工作的原则是,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解决问题同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信访举报办理的程序和方式
第四条 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一)对党总支、单位(或部门,指党、政处级单位,下同),非校级领导的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处级党员干部,学校任命的其他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党纪行为的举报;
(二)对党总支、单位,非校级领导的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处级干部,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举报;
(三)党组织、单位,党员、干部及教职员工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申诉(以下简称申诉);
(四)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或申诉;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校外有关部门转办和交办的信访举报或申诉;
(六)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问题的举报或申诉。
第五条 信访举报事项经纪委、监察处办公会议研究后,区别办理:
(一)反映党总支、单位,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处级干部和学校任命的其他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或申诉,经主管校领导签注意见后,呈送校党政主要领导阅示;
(二)反映基层党组织、单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或申诉,呈送主管校领导阅示;
(三)上级或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举报或申诉,按其批示或意见办理;
(四)无具体事实及实质内容的来信、来电、来访和网络举报,或无法查实、转办的举报,作暂存处理;
(五)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单独造册,只需登记来信者姓名、联系方式、收信时间、转往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间。
第六条 对紧急情况和突发性事件、正在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及时报告主管校领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快速处置。
第七条 对反映党总支、单位,处级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或上级、校党政主要领导责办的信访举报事项,由校纪委、监察处直接办理(以下简称直办)。
第八条 对反映基层组织、单位,党员、干部以及教职员工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交有关党总支、单位办理(以下简称交办),并根据问题性质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一般性问题,使用“阅处”或“酌处”;
(二)对重要问题,使用“办理”或“办理报情况”;
(三)对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拖延的信访举报事项,使用“办理报结果”。
必要时,纪委、监察处也可直办。
第九条 对不属于办理范围的举报,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处理权的党总支、单位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或及时转有关部门、单位办理(以下简称转办)。
第十条 信访举报事项应当按时办结:
(一)对一般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
(二)对情况复杂的事项,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三)对上级或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按要求时限办结;
(四)对交办、转办事项,承办的党总支、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回复结果,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校纪委、监察处对交办、转办的信访举报事项,可采取检查、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或通过电话、公文、派员、约谈、会议、邮件等方式进行督办、催办,主要包括:
(一)要求上报办理情况或结果且超过上报期限的;
(二)虽未要求上报办理情况或结果,但重复来信、来电、来访和网络举报三次以上,处理结果不清楚的;
(三)久拖不决、推诿不办的;
(四)校党政主要领导批示需要尽快反馈情况或结果的;
(五)其他需要及时了解办理情况或结果的。
第十二条 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初步审查报告,将处理意见以适当方式回告信访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学校《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办理部门提出复查请求,办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单位的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复核请求,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第三章 举报办理
第一节 来信举报办理
第十四条 做好收信、拆封工作。
(一)收信人应及时将信件(包括平信、挂号信、特快专递、匿名投放信等,下同)、电报、传真等,交纪委办公室主任,由其拆阅并登记;对匿名投放信要在信封上注明收到的时间、地点;包装破损或没有密封的应当即说明。
(二)信件拆封时,要保持信封、信笺、邮票和邮戳的完整,将信函实际页码与原标明页码进行核对,如不一致应当即注明;对电报、传真件要及时复印;对电子邮件要完整下载发件人、发件时间、抄送人和正文;对论坛留言、电子公告板等要复制链接并截图。
(三)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票证、音像资料和其他相关物品,要逐一清点并登记。
第十五条 做好装订、分拣工作。
(一)对信件要对齐左上角装订,信笺在前、信封附后。
(二)对上级机关或部门转办信件,将转办单、信封与原信一并装订,转办单在前,原信及信封附后。
(三)在来信正文第一页的右上角加盖收信专用章,填写收信日期(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
(四)分拣时,应区别轻重缓急,对重要信访举报件优先处理。
(五)对反映纪检监察人员问题的来信,直接呈送分管校领导。
第十六条 做好登记、阅信工作。
(一)将信件来源的各项内容(包含来信者姓名、联系方式、收信时间,或传真的接收时间等)逐项登记。
(二)认真细致地阅信,准确了解来信的原意。
(三)内容完全相同的重复来信,只需注明来信日期。有新内容的需重新登记。
(四)上级或其他部门批转来的来信,应在登记中注明。
第十七条 做好摘要、筛选工作。
(一)摘要登记来信者的姓名、身份、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对举报类信件,应登记被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住址及举报的主要内容。
(三)对申诉类信件,应登记申诉人在何时、何单位、何种原因、受何种处分,是否经过复议、复查,本人申诉的理由和意见。
(四)对来信,应按重要来信、紧急来信、一般来信和无具体事实及实际内容的来信筛选分类。
第十八条 认真处理特殊来信。
(一)对联名信,应及时核实所反映的问题,积极做好来信人的工作,以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发展为集体访。
(二)对重复信,应注明有无新反映出的问题;对要求不当或无理要求,要直接告知来信人,并做好工作;告知后仍重复来信的,不再告知,来信暂存。
(三)对署名信,要鉴别署名的真实性,并予以优先办理。
(四)对匿名信,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举报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五)对交办信,根据批示或意见办理;不能如期办理的,应说明原因。
(六)对重要来信,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七)对内容涉及诈骗、政治敏感性问题和反动迷信性质的来信,交由校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节 来访举报办理
第十九条 接待来访人时,承办人(应两人以上)应如实记录来访人的姓名、职务、单位、电话,来访的时间,反映的问题,有条件的可以录音;对递交的书面材料(包括证据等),应先审阅,并登记、完整保存。
第二十条 对举报问题,应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证据,包括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是否已向其他部门举报过,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来访人对原处理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诉问题,应了解申诉人所受处分的时间、地点、认定的错误性质和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等情况;曾向哪些部门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部门处理意见;此次申诉的理由与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作谈话笔录的,应让来访人审阅确认后,书写“上述记录与本人陈述一致”,并在每页签名。来访人如无阅读能力,可将记录复述给本人,在确认无误后,请其签字(或按指纹);有书写能力的,应该请其补写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 认真处理下列来访事项,不得随意允诺:
(一)反映问题重要或比较紧迫的,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二)重复来访和办结后再次来访的,应尽量由原承办人接谈;
(三)集体来访的,应及时报告主管校领导,人数较多的,应要求其选出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四)患病的,应妥善接待;
(五)无理取闹的,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交由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节 来电举报办理
第二十四条 认真记录来电人的姓名、职务、单位、来电号码、时间及反映的问题;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向来电人核对,避免出现遗漏和错误;必要时,可对电话进行录音。
第二十五条 对已有明确处理结论的信访人的电话,或频繁来电话干扰工作的信访人,应耐心解释,讲明道理,做好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询问内部有关情况或涉及保密事项的来电(如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手机或住宅电话、电子邮箱、家庭住址等),一般不作答复。
第二十七条 认真办理下列不同来电:
(一)对程序性、政策性问题的电话,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给来电人以必要的解释或答复,或建议其致电有关部门;
(二)对申诉的电话,应明确告知来电人递交正式申诉书、处分决定、复议复查或复审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对重复或匿名的来电,应参照匿名信的办理程序处理;
(四)对重要来电,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第四节 网络举报办理
第二十八条 纪委办公室主任负责收看并登记网络举报,包括电子邮箱或网址及其发送或上传时间、发件人电子邮箱等。
第二十九条 及时下载举报事项,防止线索流失。
第三十条 主动与举报人沟通互动,并区别处理:
(一)对业务范围内的问题,按照程序及时受理;
(二)对业务范围外的问题,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回复,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无实质内容、发泄私愤等信息,履行程序后可以删除。
第三十一条 线索清晰的实名举报,应加强与举报人的联系,进一步收集线索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提倡逐级举报,引导群众在学校举报电子邮箱举报。鼓励署实名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有下列权利:
(一)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举报;
(二)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在规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提出询问,并要求给予答复;
(四)对应回避的承办人,有权提出要求;
(五)对办理部门及承办人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举报;
(六)在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保护要求。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举报、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三)接受学校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被举报举人、申诉人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举报、申诉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对处理意见或决定,有权进行申辩,或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三)对办理部门及承办人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举报;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保护。
第三十六条 被举报人、申诉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单位查清相关问题,如实说明情况和证人、证据。接受检查和询问时,主动说明问题;
(二)认真检讨所犯错误,正确对待党组织、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
(三)尊重信访人和承办人的权利和职责。
第五章 立卷归档与统计分析
第三十七条 信访举报事项办理完毕后,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一般是一信一档;当年的信访举报登记材料,应整理归档,复制备查。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理;作废的有关材料和工作笔记本等,应按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三十八条 立卷归档时应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标题简明、确切,排列合理、合规,装订整齐、规范:
(一)对直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调查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信访人的说明及检查材料、结案归档意见、领导批示;
(二)对转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转办函、查处情况或办结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信访人的说明及检查材料等复印件;
(三)对交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交办函底稿。
第三十九条 纪委、监察处应按月填写统计表。半年度报表和全年度报表应呈报主管校领导。
各党总支、单位应每学期向校纪委、监察处报送信访举报信息。
第四十条 对信访举报反映的热点、难点、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进行统计分析或专题反映:
(一)信访举报总数及升降趋势,分类及所占比例,举报、申诉所占比例,主要问题的数量及所占比例,涉及各类人员数量及所占比例;
(二)信访举报总数升降及原因,反映某一问题的升降及原因,反映某一类人员的升降及原因;
(三)信访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典型事项;
(四)需要重视的情况、问题和建议等。
第六章 保密与回避要求
第四十一条 受理信访举报,必须严格保密。
(一)接受当面举报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人的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三)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四)举报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的身份等内容。
(五)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六)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四十三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举报人、被举报人、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问题、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举报问题、申诉公正处理的。
承办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信访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使用技术手段等追查信访人。
第四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一)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
(三)态度粗暴、方法简单,导致矛盾激化,使信访人越级上访的;
(三)不及时向领导汇报集体访,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四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一)不接受工作安排,或虽接受工作,但推诿、敷衍、拖延,致使信访举报办理工作三十日内无进展的;
(二)工作不到位,导致信访人反复越级上访,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泄露信访举报事项、办理情况以及与信访人相关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污损、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
(三)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访或矛盾激化的;
(四)漏报或瞒报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案件查处工作受阻或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
(五)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日内”均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4年4月9日起施行。
中共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