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陕师院〔2013〕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公车),是指学校因公务活动所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学校购置和上级部门配备的所有车辆)。
第三条 公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学校领导用车和学校接待用车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调配和管理。学校领导用车使用范围为校级领导上下班的接送以及日常公务活动,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保证工作用车。学校领导集体出行活动集中安排乘车,合理使用车型。在保证校领导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学校其它单位的公务活动也可以使用公务车辆。因公使用的公务车辆,须经用车部门申请,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其它单位管理使用的车辆应根据购车立项、工作需要规定车辆使用范围,按照本办法管理,车辆使用经费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条 各级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车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到外地(西安市城九区外)考察学习或办理业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车长途行驶。
第七条 公车使用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外借(租)车辆。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车辆使用部门和人员负责。
第八条 严禁公车私用。学校公车不准外借参与社会婚丧嫁娶、旅游、探亲访友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学校公务车辆应由专职司机驾驶。
第十条 任何人驾驶公车时,违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所受到的罚款处罚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损失,一律由肇事者个人负责,不得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
第十一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公务车辆统一停放在学校指定地点进行封存。
第三章 日常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用车和学校接待用车的使用经费由财务处定额核拨。
第十三条 公车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按月单车核算车辆各项费用,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公车维修保养,一般应在定点维修单位进行,不得私自在非定点单位维修保养。
第十五条 公车的油耗、维修费等必须建立台账,定期公布、考核。健全公车油耗和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