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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14-04-08 16:14  

 

陕师院党〔2014〕14号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经济活动中的工作业绩及存在的问题,明确应负的责任,以促进校内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济活动,提高办学效益,并为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三条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有经济活动的各单位负责人,具体为各单位正处级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处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第三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向审计处出具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审计通知书;审计处接到委托审计通知书后,对有关人员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并做出评价。
    第五条  学校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坚持“先审计、后离任”和任中审计相结合的审计原则,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审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聘请、借调、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主持,成员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检查监督、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任职期间对所主管单位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各项资金收入与支出使用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是否私设小金库等。

    (二)所主管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所主管单位经济活动与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合同签订等情况。

    (四)所主管单位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经济、资产等遗留问题。

    (五)所主管单位内控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

    (七)本人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工作程序是:

    (一)审计处在收到委托审计通知书后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做好各项审计准备工作。
    (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
    (三)被审计人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5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及相关资料。述职报告应包括本人简历、任职时间、任期目标、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
    (四)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向审计组提供会计资料、财务制度、工作总结、有关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近期的审计结论等(未进行独立财务核算的部门,相关会计资料由财务处协助提供)。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作出书面承诺。

    (六)审计组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教职工及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的意见,或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审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七)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人员、单位初步交换意见。

    (八)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5日内,将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处,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九)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报主管校领导审阅,并提交学校党委会议审定。

    (十)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应当由其他单位处理的问题,可依照程序移交其他相关单位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对有关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学校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其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问题,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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