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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处科级干部廉政谈话制度(试行)
2011-03-25 10:31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省委教育纪工委陕教委[《关于我省高等学校实行党风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为指导,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努力提高我院各级党政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谈话类别

    我院处级干部廉政建设谈话分为: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任前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等。

    三、谈话范围及对象

   (一)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的范围为:我院行政部门的正、副处长(主任),各系、各中心的正、副主任,各党总支正、副书记。

   (二)任前谈话的范围为:我院新任职的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三)诫勉谈话的对象为:因违纪问题而具备可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而具备从轻追究理由的;案件调查、信访初查、执法监察、纠风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各项工作中发现的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在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比较低的。

   (四)提醒谈话的对象为:群众信访举报及在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发现由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

    四、谈话内容

   (一)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内容是:

    1、沟通、交流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2、沟通、交流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沟通、交流各部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4、了解掌握下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的情况;

    5、研究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的问题。

   (二)任前谈话,主要内容是:

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其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结合不同领导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强调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

   (三)诫勉谈话,主要内容是:

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严肃批评,敦促其深刻认识,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同时就今后廉洁从政和不再犯类似的错误做出承诺。

   (四)提醒谈话,其主要内容是:

根据群众反映,要求谈话对象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提醒谈话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重、自警、自省、自励。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引导其提高认识,帮助查找原因,开展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   

    六、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廉政谈话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二)对我院处级干部的任前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由纪委办公室组织实施,谈话名单及实施意见由学院纪委书记审定。

   (三)进行廉政谈话前一天,纪委对被谈话人下达《谈话通知书》,通知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被谈话人不得无故缺席。

   (四)进行廉政谈话时,谈话人不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重要的诫勉、提醒谈话结束时,应由被谈话人在笔录上签字。有关材料由纪委办公室建档留存。

    七、对科级干部及其他人员的廉政谈话,由其所在单位的党总支参照本制度组织进行。

    八、本制度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已经院党委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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