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内容,规范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相关资料的管理,为学院党委提供拟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廉政情况,同时也为学院党委、纪委了解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现状,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提供重要参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廉政档案的建档范围是学院现职正、副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廉政档案内容包括:(1)领导干部及家庭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2)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3)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情况;(4)个人及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5)与学院党委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廉政承诺书》;(6)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考核及追究情况;(7)廉政鉴定材料;(8)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材料;(9)廉政谈话记录;(10)廉政事迹及受表彰奖励情况;(11)对重要举报的调查核实材料;(12)因违规、违纪受到追究的情况;(13)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条 廉政档案由院纪委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廉政档案以系、处、中心为单位立卷,一人一档。院纪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档案材料安全,做到及时整理、及时归档、登记以及借阅手续齐全。
第五条 根据上级在不同时期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廉政档案的内容应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学院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配合院纪委办公室共同做好廉政档案的收集、整理、组卷工作。
本办法由院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