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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贯彻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2011-03-25 10:17  

为了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全院所有副处级及以上的在职党员领导干部。

二、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报告下列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配偶、子女就业、工作变动、提拔任用情况;

10、本人家庭建房、买房(装修住房)的情况;

11、本人家庭红白喜事办理情况。

三、具体要求:

1、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31日前集中向学院党委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向党委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2、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党委书面请示。

3、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应根据组织要求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

4、党员领导干部填报《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均为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党委组织部备查,一份留存纪委归入个人《廉政档案》。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党员领导干部报送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规定时间向上级综合报告。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六、个人报告有关事项的情况将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七、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警示训诫;对不按党组织意见纠正或拒绝纠正错误的,将视情节予以党纪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2、不如实报告的;

3、隐瞒不报的;

4、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八、本规定由院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中共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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