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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兼职纪检员工作暂行办法
2011-03-25 09:56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拓宽和完善社会监督及群众监督渠道,进一步做好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兼职纪检员可以从我院的各党总支、基层党支部、民主党派、群众代表及离退休人员中聘请。

     第三条 兼职纪检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热心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及法律知识;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作风正派,联系群众,能实事求是地反映群众呼声,敢于同不良倾向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第四条 兼职纪检员的职责

(一)监督本单位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党委指示、决定情况以及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

(二)揭露和检举一切损害党的利益、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

(三)随时反映群众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等;

(四)及时反馈学院对群众关注问题的处理情况,沟通党群、干群关系;

(五)配合纪委、监审处对学院有关工作和涉及本单位教职工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和检查;

(六)协助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条规。

(七)督促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与日常工作做到“四个一起”,即廉政建设与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兼职纪检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了解所反映或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三)参加纪检监察业务的知识培训;

(四)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

     第六条 兼职纪检员的义务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三)遵守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和有关规定,严守秘密。

     第七条 兼职纪检员的联系制度

(一)纪委办公室、监审处负责兼职纪检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组织兼职纪检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文件和参加业务培训;

(三)定期或不定期与兼职纪检员联系,召开座谈会,及时了解他们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争取兼职纪检员所在单位对他们工作的支持,及时向所在单位通报兼职纪检员参与学院党风廉政监督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 聘任兼职纪检员,可由学院纪委邀请,也可由群众推荐。在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学院党委审议批准后,由纪委颁发聘书。兼职纪检员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九条 对恪尽职守、成绩显著、勇于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兼职纪检员予以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于打击报复兼职纪检员的,由纪委、监审处直接或者建议学院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兼职纪检员予以解聘并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院党委会审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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