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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实施办法
2011-03-25 09:54  

      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及省教育纪工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了在我院全面推行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自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全面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为依据,以推行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和机制为载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关口前移,强化监督,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腐败苗头和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群众有较大反映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形成反腐倡廉的预警、挽救和保护机制。 
    二、基本制度及办法 
   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围绕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实施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纪委的组织协调下,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重点抓好处级及其以下党员干部两个层面的警示训诫工作。 
  (一)警示提醒。主要立足于事前防范,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进行提醒和告诫,旨在形成廉政预警机制。 
     1、警示提醒对象 
  1)群众有反映,院内有反响或发现苗头性违纪问题的; 
  2)在年度考核、专项检查或民主评议、日常考察中,发现有轻微违纪问题且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情况的; 
  3)经研究分析需要事前予以警示提醒的。 
    2、警示提醒解决的主要问题 
  1)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 
  2)学院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 
    3、警示提醒实施的具体办法 
  1)确定警示提醒对象。警示提醒对象要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由纪委书记确定。 
  2)警示提醒对象确定之后,通过专题教育、发提醒书、询问函或信访约谈、提醒谈话等多种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 
  3)警示提醒工作由纪委会同组织部、被提醒人所在党总支等部门研究实施。警示提醒谈话时须由2人以上参加,以询问、告诫为主要方式,了解情况,听取本人陈述,同时指出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需要承诺和做出说明及检查的,可要求本人或单位做出承诺,写出说明或检查。涉及处级党员干部的,可请学院分管领导参加谈话。 
  (二)诫勉督导。主要立足于动态监督,对于大量的苗头性腐败问题和正在演化的腐败行为,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偏差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纠偏,督察引导,中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旨在形成事中监督机制。 
    1、诫勉督导对象 
  1)群众有反映,社会有投诉或存在苗头性违纪问题的; 
  2)在办案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有轻微违纪问题且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情况的; 
  3)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通过民主生活会,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方式,发现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等一般性错误的; 
  4)其它需要纳入诫勉督导的。 
    2、诫勉督导解决的主要问题 
  1)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 
  2)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 
  3)在执行党的政策以及学院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等。 
    3、诫勉督导实施的具体办法 
  1)确定诫勉督导的对象。诫勉督导对象要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由纪委提出,党委主要领导确定。 
  2)诫勉督导对象确定之后,由纪委会同组织部、诫勉督导对象所在党总支研究实施,通过发督导通知书、监察建议书或诫勉谈话等方式,告知诫勉督导对象存在的问题,要求其终止错误行为,纠正错误倾向,防止蔓延发展。 
  3)诫勉督导谈话,以督查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方式。对于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者,既要肯定工作成绩,支持其开拓进取,大胆工作,同时又要帮助其纠正偏差和失误,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可视情节要求本人做出承诺,写出书面说明和检查。谈话须由2人以上参加,要做出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签字。 
  (三)责令纠错。主要立足于保护挽救,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旨在形成保护挽救机制。 
    1、责令纠错对象 
  1)通过信访核查、案件初核,发现有轻微违纪问题,且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的; 
  2)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专项清理和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较严重失职、失误,且已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3)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出现不作为、乱作为,且已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4)其它需要纳入责令纠错的。 
    2、责令纠错解决的主要问题 
  1)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纪律处分,或者情节轻微,可不予纪律处分; 
  2)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或腐败案件,造成一定影响,但可以不予纪律处分; 
  3)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行政不作为、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 
    3、责令纠错实施的具体办法 
  1)确定责令纠错对象。在纪委进行调查核实后,由纪委提出,党委主要领导确定。 
  2)责令纠错对象确定之后,由纪委会同组织部、责令纠错对象所在党总支研究实施,通过发纠错通知书、监察建议书或训诫谈话等方式,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纠错改正;提出整改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本人作出承诺,并写出书面检查。 
  3)责令纠错谈话或确定纠错措施之后,要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所在部门党组织要及时上报整改情况。对经责令纠错后仍不认识、不改正错误者,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组织、行政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四)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的有关材料和资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由纪委办公室备存。 
     三、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学院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并适时修改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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