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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市(区)党政机关违规配备和使用车辆的通知
2014-05-23 12:59  

陕办字〔2008〕16号

 

各市委、市政府,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纠正配置和使用车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清理市(区)党政机关违规配备和使用车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辆配备原则

    1、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现职主要领导干部,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的规定配置更新工作用车。

    2、地市级领导干部和非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固定车辆,由单位统一安排,保证工作用车。

    3、地市级以下离退休干部 (含地市级)律不配备车辆,已配备车辆的,由所在部门、单位收回。已经调离工作的领导干部,不得再使用原单位车辆。

    4、各市(区)及部门和单位内设科(室)一般不配备车辆,由各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5、地市级领导干部一般配备排气量在2.0以内,价格25万元以内的小轿车。因特殊公务,已配备价格25万元以上小轿车的,由各市(区)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纪委、省财政厅核定。

    6、各市(区)及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控制购买越野车,一般不准购买越野车,因特殊公务需要购买越野车的,要报市纪委和市财政局核定审批。

    7、严格控制财政供养单位自筹资金购买车辆。各市(区)及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向下属和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

    二、使用管理要求

    1、各市(区)及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禁用公车旅游和参加婚丧嫁娶等公车私用行为。

    2、各市(区)及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一车一牌的规定。重新换发新的车辆牌照后,一律不得使用军队和武警牌照。

    3、除特殊情况外,各市(区)及部门和单位的工作用车一律要停放在本单位的车库或车场。

    4、公务用车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领导干部不得自己驾驶公用车辆。

    5、各市(区)及部门和单位要站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党政机关车辆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车辆管理。

    三、清理工作安排

    1、各市(区)要从3月1日至4月15日,对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于4月20日前将现有车辆情况和自查报告分别报送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财政厅。

    2、各市(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要求,按标准逐项清理核定。

    3、各市(区)要切实搞好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和车辆配置情况。要利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有利时机,切实搞清各部门各单位车辆配置情况。分清车辆实有数量、车辆编制数量、车辆名称、车型、车牌号、车辆价格、购车时间、车辆用途和资金来源(行政配车、上级配车、项目配车、业务配车、单位自筹购车、捐赠用车),人员编制数量 (行政人员编制数、事业人员编制数、实有人员数、省级、地厅级、处以下人员数),为开展车辆清理整顿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对清理出来的违规车辆,要报经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交市财政局统一调配使用。

    4、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要对各市 (区)及部门和单位的清查情况进行抽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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