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办字〔2008〕15号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中纪委有关通知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关于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标准的规定》(陕办发[2002]30号)中第二条确定的“厅(局)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7万元以内”的标准,调整为“厅(局)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请严格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