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05-08 17:03  

                          陕师院〔2014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调动教职员工科研积极性,保证优秀学术著作能够尽快出版,促进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特设立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基金使用按照“个人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每年资助一定数量的学术著作公开出版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范围

第三条  出版基金资助对象须是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独立完成或为第一作者署名的学术著作,并获得院(系)学术委员会推荐。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资助范围:

(一)不公开发行的图书。

(二)编著、译著、论文集。

(三)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

(四)教科书、教参、工具书、一般数据库。

(五)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

第五条 已获得学校资助的专著在尚未出版前,其第一作者不得再申请其他出版资助。

第三章  基金的申请及评审程序

第六条  申请者须提供出版单位同意出版的草签合同,合同中应明示拟出版时间及所需出版经费数额。

第七条  申请者需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表》,并聘请两名本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对书稿进行评审,填写评审推荐意见;各单位进行初审,对申请资助的学术著作签署意见并进行排序;各单位将申请资助的学术著作完整书稿一式两份、《申请表》以及出版单位同意出版的草签合同(原件)报科研处进行审查。

第八条  科研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对申请资助的学术著作书稿进行评审,提出评审及排序意见;未通过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的学术著作学校不予资助。评审意见当年有效。

第九条  科研处将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拟资助学术著作名单及资助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条 出版基金每年集中申报、评审一次,一般为每年的5-6月。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采取回避制度。凡申请出版基金项目的专家不得参与其项目评审。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每部著作的资助额度根据著作的学术水平和出版社的级别区别对待,不足部分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解决或个人自筹,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具有重大学术价值,且在同专业学科中处于国内前沿水平,拟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高等教育出版社等六个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给予重点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二)对具有创新性,且在省内同专业学科中处于领先水平拟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给予一般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三条  出版基金以学校投入为主,学校每年设立不低于10万元的学术著作出版专项基金,由科研处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处每年年初将出版基金列入预算,划入专门账户,上年结余资金可结转次年滚动使用。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著作出版时须在扉页中注明“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并在著作出版后一个月内,向科研处、校图书馆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各送10本样书存档。

第十六条  获得出版基金资助者,原则上应在申请批准后一年内出版著作,否则取消受助资格。著作获得资助后,出版社一般不得变更,若确因某种不可抗拒原因需更换出版社,须由本人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审核、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出版的专著不再享受《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规定的有关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作者应对其著作中使用的资料、研究成果和观点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已获得资助出版的著作中,如发现确有抄袭、剽窃等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学校将取消申请人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资格,追回所获资助的全部金额,并取消申请人利用此著作从学校获得的一切利益和荣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201442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