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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4-05-08 16:57  

                     陕师院〔2014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校级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包括申请与立项、过程管理、结项验收、成果管理等具体内容。

第四条  科研处负责各类项目的管理工作。各院系和各部门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与实施负有动员、组织、协调、监督和评议等责任。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学校支持在职教职工申请并承担各类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开展协同研究及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申请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

第六条  科研处定期发布各类科研项目信息,及时宣传、普及科研政策和管理制度,对各部门推荐申报的科研课题进行初审把关、分类整理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论证。

第七条  纵向项目申请者须按申报要求,合理确定研究目标、技术路径、团队组建、任务分工、预期成果、进度计划、研究期限和经费需求,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限内统一报送科研处。

    第八条  各类横向委托科研项目须经各院系、各部门审核同意,由科研处代表学校统一签订科研合同,并列入项目管理范畴进行管理。未列入管理范畴的横向项目,科研业绩考核不予认可。

    第九条  校级科研基金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项目申请人填报项目申请书,经各院系、各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送科研处。学校组织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匿名评审,择优推荐,经过公示、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方可立项。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整个研究过程的设计和实施,各院系、各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严重失职、弄虚作假或无法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主持人,在征得项目下达方同意后,可进行更换。

    第十一条  各类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主持人应立即组织项目组成员编制实施计划。其主要内容为:研究的价值、攻克的技术关键、试验研究方案或主要研究内容、指标要求与进度计划、经费安排、协作单位、研究团队分工等。

    第十二条  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故需要延期或更改的,项目主持人须及时书面报告,阐明理由,由科研处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按修改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主持人须重点抓好项目研究的分工、进度、资源分配、技术路径和成果保障措施,充分发挥项目组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到学术民主、集思广益、协同创新、共同成长。项目组成员要各司其责,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项目组内实行目标任务公开、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对国家、部、省级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重大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并在人员、仪器、设备、组织协调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督促、保障项目按时结题。

    第十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须接受中期检查,并提交书面报告。中期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课题名称、课题概述、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下阶段研究计划、经费使用情况、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等。科研处将适时安排中期检查汇报会,由项目主持人负责汇报课题情况,并接受专家的质询和指导。对无故拒不接受中期检查的项目,学校停止拨付其后续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或成员因出国、进修、调离或其它原因需终止或中断研究工作,应提前向科研处办理移交工作,并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重大项目完成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对由于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项目进度、造成重大损失及损害学校声誉的项目主持人,将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结项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填写结题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起止时间、课题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研究成果的内容、数量及存在的问题等。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校级项目需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科研处。

第十九条  科研处适时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鉴定验收(评审)。验收方式一般包括通讯匿名评审、现场答辩、小组评议等。凡未能按时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延误结题时间的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新的同类科研项目。

第二十条  不需鉴定、评审或验收的研究课题,应提交详细的结题报告或委托方的成果验收或评价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项后要建立结题档案,交学校综合档案室立卷存档。结题档案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合同、协作协议、技术论证方案、执行计划、中期报告、结题报告、研究成果、专家评审和鉴定材料等。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知识产权有关规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研究成果(课题、论文、专著、专利、艺术作品等)均归学校所属;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各类成果,须按各类项目的具体要求标注学校称谓。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积极为项目成果的进一步推介、申报高层次奖项、成果的转化及推广应用搭建平台。

第二十四条  对完成较好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项目可组织申报学校和上级各类成果奖项。

第二十五条  申报学校科技成果奖的项目,由科研处初审,经校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专家)统一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二十六条  申报上级科研成果奖的项目,由科研处初审,经校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专家)审查,审查结果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二十七条  科研成果奖申报材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成果完成人的排序应按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申报同一类别的奖项,已获奖成果不得再申报低级别奖项。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201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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